鄭州鼎邦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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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科院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宋敏
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打好種業翻身仗。種業成為廣泛關注的焦點,社會各界積極響應,各種措施密集出臺。然而,種業翻身路徑千萬條,能否抓住知識產權牛鼻子是第一條,事關種業振興全局。
一、知識產權為促進我國種業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大到強的歷史發展歷程。1983年《商標法》、1985年《專利法》、1997年《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下簡稱《條例》)、2005年《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2008年《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為現代種業發展提供了從功能基因挖掘、育種材料創制、育種和制種方法開發、新品種培育到產品收獲儲運加工、市場品牌建設的系統保護。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駕護航下,我國現代種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知識產權制度功效日益凸顯。一是廣泛調動了全社會育種創新的積極性,企業日益成為新品種培育的主體。涌現出了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競爭力強的大型種子企業。二是新品種更新換代加速,良種對糧食增產的貢獻率達到45%以上,在保障糧食安全、帶動農業發展和促進農民增收等方面作用凸顯。三是國內外市場環境大幅度改善,外國企業對我國育種創新環境的信心增強。截至2020年底,農業農村部共受理植物新品種申請41716件,授予品種權16508件。其中,2020年受理新品種申請7913件,同比增長12.53%,位居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成員第一位,年授權2549件,同比增長11.41%。
二、種業知識產權制度亟需不斷創新完善
我國種業知識產權制度建立于上世紀80、90年代,最核心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于1997年制定實施。2000年新種子法頒布后,我國種業自身及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在經營方式上實現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全面轉型,在技術創新方面也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很多領域躋身世界領跑梯隊。但是以品種權保護為核心的種業知識產權制度未能相應作出重大調整,使得現行制度不能適應我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事業發展需要的問題越來越突出。1、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不健全,難以為現代生物育種創新鏈提供全程知識產權保護。伴隨著重組DNA技術的誕生,使得可以在分子水平上對基因進行操作,將外源基因通過體外重組后導入受體細胞內,進而實現在受體細胞內復制、轉錄、基因表達,最后篩選出符合要求的新品種。生物育種技術將植物種子變成了一個非常復雜的技術綜合體,其中可能涉及到功能基因、調控元件、轉化方法、轉化體、受體植物等多種技術元件。對于不同育種階段產生的創新性勞動成果需要專利、品種權、商業秘密等不同類型知識產權進行平行或者交叉保護。但是我國現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還沒有將生物育種創新鏈中的轉化體、受體植物等育種成果納入保護范圍,難以為現代生物育種創新鏈提供無縫有機銜接的全程知識產權保護。2、種質資源權屬制度缺失,影響育種創新的資源基礎。種質資源和育種材料是育種創新工作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成為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爭相搶占的戰略性稀缺資源。隨著現代分子生物育種技術發展,《種子法》和《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等管理制度規定的種質資源分級保密保護和海關過境監管措施已越來越難以防止國際生物剽竊和資源流失,急需建立遺傳資源權屬制度。通過產權保護將遺傳資源權益“留住”,有效保障國家遺傳資源安全。同時由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缺乏對遺傳資源的多元化產權安排,社會資源投入育種材料創制的動力不足,再加之育種材料高效流轉配置機制難以建立,新品種研發能獲取和利用的遺傳材料奇缺。支撐我國新品種選育的遺傳資源基礎越來越脆弱,大多在有限育種材料基礎上低水平重復,我國已成為品種權申請大國但遠非品種權強國,品種質量與先進國家的差距不斷加大。
3、植物品種保護制度滯后,難以進一步激勵育種創新。一是《條例》對品種權能排他獨占范圍規定過窄。如品種權排他行為僅限于生產和銷售兩個環節,適用對象僅限于繁殖材料,對收獲材料等實施的擴散行為不能行使排他權利;二是《條例》很難適應現代生物育種事業發展。如在植物新品種的特異性沒有反映基因差異,只注重植物的形態特征;沒有引入實質性派生品種保護規則以防止修飾性育種獲得獨立品種權保護;沒有考慮品種權受制于生物技術發明專利許可使用問題等。三是《條例》規定的品種權侵權責任較輕,導致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如沒有規定品種權侵權的訴訟時效、證據保全、財產保全、訴前禁令和訴中禁令,以及懲罰性賠償和法定賠償額規定較低等。四是《條例》和相關法律制度之間的關系亟待理順。如在遺傳資源管理、開發、利用、新品種測試審查等方面,需要協調與《種子法》《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等資源管理及審定制度之間的關系;同時,在品種執法、品種權質押擔保、行政許可和品種命名等方面協調和《行政處罰法》《擔保法》《商標法》等相關制度的關系。4、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與國外發達國家尚有較大差距。一是品種權擁有總量低。截至到2019年底,我國有效品種權數12917件(包括林業),占UPOV各成員有效品種權總數139968件的9.23%,最高的美國26441件(包含品種專利),占18.89%,歐洲聯盟28230件,占20.17%;二是我國接受非國民申請與授權的比例分別為10.32%和6.93%,而UPOV聯盟所有成員接受非居民申請與授權的比例平均為30%,美國為50%;我國在國外的申請量占比為0.92%,遠遠低于UPOV聯盟成員國的平均水平為44.74%。三是在76個UPOV聯盟成員中,有62個成員將保護范圍擴大到包括所有的植物種屬,我國是僅有的幾個未將全部植物種屬納入保護的UPOV聯盟成員之一;有58個成員簽署了植物新品種審查測試國際合作協議,七成以上的UPOV聯盟成員均參與了審查測試國際合作,而我國參與國際合作較少。
三、健全和完善中國特色種業知識產權治理體系
1、勇于擔當,加速打造種業知識產權高地。一是積極探索種業知識產權制度創新,保護模式和技術手段創新,構建最嚴格的制度、制定最嚴謹的標準、采取最嚴厲的執法、實行最嚴肅的問責。二是支持育種創新單位根據現代育種創新鏈,開展全鏈條知識產權管理,鼓勵對創新成果進行品種權、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全方位立體保護,以及開展國內外知識產權布局。三是優化審查流程、創新審查機制、加快審查效率,強化利用現代生物技術等手段開展審查,實現審查快、鑒定快、授權快、維權快的高效快捷保護。四是堅持崇尚創新的價值取向,杜絕身份歧視和區別對待帶來的不公平,企業、事業、個人等不同主體同等對待、國內外按照國際互認、對等原則同等對待。2、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種業知識產權制度。進一步修改完善《專利法》,擴大對生物技術育種成果的專利保護,提高專利質量審查標準和授權門檻,加強專利引證信息審查和披露,強化對育種領域的基礎專利保護,引導原始創新,培育高價值的核心專利。加快推進《種子法》修訂,做好植物新品保護制度頂層設計,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擴充品種權內涵與外延,同時將權利涵蓋對象擴大到收獲材料;延長品種權保護期限,取消保護名錄限制;加大侵權處罰力度;健全植物品種權轉化實施制度,鼓勵轉化運用,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在堅持遺傳資源國家主權原則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建立多元化的遺產資源產權制度,最大限度地調動激發遺傳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系統所有利益相關人的積極性,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參與遺傳資源保存和育種材料創制,解決遺傳資源的供給不足。
3、推進建立和形成種業知識產權社會共治機制。一方面激活品種權人的獲權、用權和維權的主體意識,提升自身保護能力;另一方面積極推進構建行政執法、司法審判、多元調解、商事仲裁、法律服務、社會監督、行業自律“七位一體”種業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形成社會共治機制。一是進一步完善行政與司法協調機制。建立對侵犯品種權行政調解以及對假冒侵犯品種權行政處罰的司法協助執行機制;同時健全對侵犯品種權司法救濟的行政協助執行機制。二是進一步完善假冒侵犯品種權行政查處的內部協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假冒侵犯品種權行政查處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及協作機制;完善行政查處結果的協作執行機制,針對已有同類行政處理結果的品種權案件,建議制定簡單的處理結果效力確認程序,通過效力確認后直接移交執行,避免再次重復審理。三是按照行政、司法、企事業單位、第三方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等全社會共治理念,支持建立和完善品種權糾紛的社會化解決機制,彌補行政和司法途徑的不足,實現社會共治。
編輯:祖祎祎
(來源:現代種業,宋敏)